名词解释:统计行政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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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计具有()。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对于具有《统计法》第 41 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 () 以下的罚款。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主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抽象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